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558號
TPDV,104,除,558,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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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崑鉞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鳳儀
代 理 人 沈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0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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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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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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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耀福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103年10月31日 │59,386元 │SMA0661188 │4個月 │
│ │ │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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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崑鉞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