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楊慧萍
訴訟代理人 劉文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4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民國104 年3 月2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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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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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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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81021-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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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81022-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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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81023-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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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81024-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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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81025-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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