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咖啡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鵬
被 告 陳昕暘(即陳延杰)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經營管理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並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 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補繳 追加聲明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裁定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該項裁定已於104年 3月27日送達原告(加計在途期間5日後,即4月8日生送達效 力),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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