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6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法定代理人 簡永富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夏食品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叁仟柒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