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解藥收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08號
TPDV,104,訴,1408,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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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8號
原   告 陳瓊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PAUL ALLEN、WILLIAM H. GATES間請求返還解
藥收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要主張之請求權法律關係為何與計算明細(即是要依何法律第幾條規定或是與被告間的什麼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若干元,又此金額是如何算出來的),並特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事實,提出相關證明及釋明之文件資料,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 載下列各款事項:…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起訴不合 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16條第1項第4至6款、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PAUL ALLEN、WILLIAM H.GATE S返還解藥收入事件,未於起訴狀表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若 干暨該金額係如何計算及提出相關憑據,復未載明得據以請 求之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 為何。是原告起訴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該訴訟要件事項, 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首揭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 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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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