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380號
TPDV,90,訴,1380,200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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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鍵翔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熙
              送達代收人 徐滄明律師
  被   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六二
               
  法定代理人 蔡火元   住
  被   告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街一五六之一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何俊陽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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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鍵翔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