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373號
TPDV,90,訴,1373,200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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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厚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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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