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珍希
代 理 人 陳鼎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而不成立,則請詳細說明 債權銀行所提出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 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2 年4 月迄今分別任職於何處?每月薪 資所得分別為何?並說明其聲請更生前兩年間(即102 年1 月至104 年1 月間)所得總額數額為何?並提出該期間每月 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 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 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四、聲請人主張其聲請前兩年每月需支出租金新臺幣(下同)11 ,000元,則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繳納前開租金之證明 文件(如匯款明細、房東之收付款明細等);另聲請人復主 張每月須支出「其他必要生活費」1 萬元,「醫療支出」5, 000 元,則請詳列前開「其他必要生活費」之內容及數額為 何(如膳食費、勞健保費、水電費等),並說明聲請人與同 住之家人間係如何分攤生活共同開銷。另應就其主張每月必 要開銷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如繳款單、收據等),並說
明其數額之合理性。
五、提出聲請人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 單,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六、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七、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註明。八、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2 年1 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 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 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十、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