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席嘉瑛
代 理 人 項沂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項目(含水電瓦斯、伙食 費、醫療藥品、家用物品、房屋租賃契約、交通費用、通訊 費用)之支出證明(請確實提出證明文件,誤以個人書寫之 說明替代)。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之長女已經其生父高士軒 認領,且約定共同行使長女之權利義務,是聲請人應提出長 女及扶養費用項目、各項金額及相關證明到院(請確實提出 證明文件,誤以個人書寫之說明替代),並應提出其與高士 軒分擔長女之扶養費用之方式及金額,及高士軒之身分證統 一編號、戶籍謄本及高士軒之101年度及102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到院 。
三、依聲請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所載,聲請人約每半年領有退除 給與或退役俸新臺幣(下同)100,290元至170,000元不等, 另並領有年慰問金25,073元,是聲請人應說明該退除給與、 退役俸及年終慰問金,是何人所有,現尚有無領取,並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請確實提出證明文件,誤以個人書寫之說 明替代)。
四、聲請人應提出長子項沂及婆婆樊秀珍之101年度及102年度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到院。
五、聲請人應提出個人103年度之扣繳憑單及104年1月迄今之薪 資所得明細(含年終獎金及其他獎金等)。
六、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中所列每筆借款金額均與聯徵中心 之債權人清冊所列不同,是應更正債權人清冊中每筆債權之 金額後再重新提出於法院。另聲請人所稱私人借貸款部分, 仍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是否確有個 該私人借貸款債權存在,是聲請人如確有私人借貸款,應提 出各筆私人借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及住 址到院(請確實提出證明文件,誤以個人書寫之說明替代) ,並將私人借貸款部分與其他債權人之債權同列於債權人清 冊中。(另其代婆婆還款部分,應毋庸列入債權人清冊,亦 無庸列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因非聲請人個人債務)(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