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5號
原 告 林雪香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張紹沛即國泰動物醫院
譚大倫即曼哈頓動物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 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