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49號
TPDV,104,法,49,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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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蕭朝陽即財團法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第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之內容。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 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太平洋房屋仲介職工福委會 )董事長,太平洋房屋仲介職工福委會為因應捐助人太平洋 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捐助人)經營政策調整致員工 人數減少,而太平洋房屋仲介職工福委會董事係由捐助人職 員中推選,為符實際需求,太平洋房屋仲介職工福委會之董 事人數遂自9 人修正為7 人,於第10屆開始生效等語,並提 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04 年3 月20日北市勞資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太平洋房屋仲介職工福委會法人登記證書、 103 年12月16日第9 屆第1 次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及新舊條 文對照表影本各1 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太平洋房屋仲介職工福委會捐 助章程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欄所示之內容,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 觸,其聲請變更前揭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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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