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劉樹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最近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最
新一次改選董事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