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臨時董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26號
TPDV,104,法,26,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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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劉樹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
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最近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最
 新一次改選董事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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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