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3號
原 告 秦嘉恩
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嘉暉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
捌佰壹拾叁元(被繼承人秦慶華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三筆不
動產價額合計共631萬4,064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5=126萬2,
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伍佰柒
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