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胡荔麗
胡亞文
胡安宇
胡安皓
胡綺庭
相 對 人 胡亞雄
胡亞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關於第一項部分,逾期駁回聲請,
其餘事項逾期即逕為裁定,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如於本件聲請時(民國104 年4 月10日)在境外,應
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公證並認證(大陸地區時)簽名
真實之聲請書狀。
二、相對人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