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261號
TPDV,104,司聲,261,2015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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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李大竹
相 對 人 譚洪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7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金額「參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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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