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06號
TPDV,104,司聲,106,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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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6號
聲請人 高銘財
    吳欣珍
    簡淑珍
    簡淑超
    陳淑君
相對人 廖春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 字第128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3,66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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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