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467號
TPDV,104,司繼,467,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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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李柏毅
      李柏翰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文羣
      章意敏
聲 請 人 李文羣
      李明章
      李照玉
      李宥瑩
      李照鴻
      李瑞盛
      李純雅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李憲章住所地為臺北市○○區○ ○○路000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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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