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017號
TPDV,90,訴,1017,200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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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新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秀
             送達代收址 台北市○○區○○路四段九十九號三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揚國際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尚揚國際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仟玖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捌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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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