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新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秀
送達代收址 台北市○○區○○路四段九十九號三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揚國際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尚揚國際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仟玖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捌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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