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140號聲 請 人 劉兆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宗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正確到期日(票據號碼為694429)。二、請陳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為0000000)。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