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鍵翔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熙
送達代收人 徐滄明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零捌仟肆佰壹
拾壹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玖拾伍元
,折合新臺幣貳萬零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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