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0年度,155號
TPDV,90,補,155,20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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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鍵翔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熙
              送達代收人 徐滄明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零捌仟肆佰壹
拾壹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玖拾伍元
,折合新臺幣貳萬零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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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鍵翔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