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923號
TPDV,104,司票,5923,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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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923號
聲 請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孚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魏瑠美黃昃煦
魏志龍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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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孚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