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923號聲 請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孚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魏瑠美、黃昃煦、魏志龍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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