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747號聲 請 人 林玉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懷寧分行、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行、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公司、黃秀蓉、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行、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大直總公司、勞工保險局、陳美靜、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施桂芬、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行、群益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莊鴻宇、李桂花、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公司、甄 珍、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李天訓、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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