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430號聲 請 人 陳旻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敏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 (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及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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