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更字第一○號 原 告 癸○○○ 丙○○ 丁○○ 丑○○ 寅○○ 壬○○ 戊○○ 庚○○ 己○○ 辛○○○ 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被 告 興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三四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五巷五弄六六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街三十巷十二號四樓之十三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五巷五弄六六號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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