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257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宏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温」宏志抑或「溫」宏志請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本票影本手寫姓名不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