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257號
TPDV,104,司票,5257,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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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25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宏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温」宏志抑或「溫」宏志請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本票影本手寫姓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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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