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234號
TPDV,104,司票,5234,2015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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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234號
聲 請 人 沈美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憲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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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