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045號
TPDV,104,司票,5045,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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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45號
聲 請 人 綺事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錡
聲 請 人 李盛春
上二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獅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除系爭本票(票號:CN0000000)之受款人為李盛春,其餘4
  張本票之受款人均為綺事美有限公司,請陳明聲請人各別請
  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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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綺事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