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45號
聲 請 人 綺事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錡
聲 請 人 李盛春
上二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獅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除系爭本票(票號:CN0000000)之受款人為李盛春,其餘4
張本票之受款人均為綺事美有限公司,請陳明聲請人各別請
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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