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794號
TPDV,104,司票,4794,2015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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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794號
聲 請 人 翁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余權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
  (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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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