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607號抗 告 人 廖冠庭即連冠運動休閒旅遊用品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360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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