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607號
TPDV,104,司票,3607,2015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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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607號
抗 告 人 廖冠庭即連冠運動休閒旅遊用品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3607號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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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