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04年度,1941號
TPDV,104,司消債核,1941,201504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柏洋
上列當事人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聲請認可,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為負 債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 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 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 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 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152條第1項、1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區○○○路000○000○ 000○000○000號」,依首揭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審核,顯係違誤。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