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4年度,10號
TPDV,104,司全聲,10,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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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楊義林
相 對 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港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 院100年度全字第1748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起訴,業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以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78號裁定 准許在案。是聲請人就同一假扣押裁定再行聲請本院限期命 相對人起訴,即核無必要。另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業 經向本院提起訴訟(即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06號),現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464號事件審理中,此經調閱上開 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 聲請人既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起訴,經本院裁定准許,且相 對人亦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 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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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