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661號
TPDV,104,司催,661,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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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信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銀行轉帳收入傳票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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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