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61號聲 請 人 信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旭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銀行轉帳收入傳票影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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