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翔輝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若己背書轉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
; 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
止付及公示催告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並向本院具狀
更正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及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
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提出銀行轉帳收入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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