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613號
TPDV,104,司催,613,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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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翔輝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若己背書轉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
  ; 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
  止付及公示催告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並向本院具狀
  更正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及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
  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提出銀行轉帳收入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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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輝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