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81號
TPDV,104,司促,8081,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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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茂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華陳駿發王愛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威華陳駿發王愛嘉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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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