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哲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宜辰(原名吳慧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柒佰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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