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頣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豪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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