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30號
TPDV,104,司促,8030,201504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北海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黑 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北海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