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981號
TPDV,104,司促,7981,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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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燕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9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燕良  │民國104年4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33486 │     │4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燕良  │民國104年4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33486 │     │4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新臺幣300元 │
│  │   │     │      │      │,延滯第二個月│
│  │   │     │      │      │當月計付逾期手│
│  │   │     │      │      │續費新臺幣400 │
│  │   │     │      │      │元,延滯第三個│
│  │   │     │      │      │月(含)以上當月│
│  │   │     │      │      │計付逾期手續費│
│  │   │     │      │      │新臺幣500元, │
│  │   │     │      │      │延滯連續三個月│
│  │   │     │      │      │以上(含)者,其│
│  │   │     │      │      │應付之逾期手續│
│  │   │     │      │      │費,以三個月為│
│  │   │     │      │      │上限。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7981號)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張燕良於民國91年9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
   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
   0-0000-0000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
   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
   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計
   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
   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自民國104 年1 月16日起即未繳
   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4 年4 月3 日止尚積
   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33,486元及暨未受償之利息631
   元(計息期間自民國104 年2 月24日至民國104 年4 月3
   日止)及費用63元迄未清償。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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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