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969號
TPDV,104,司促,7969,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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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和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
  民國104年4月25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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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