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930號
TPDV,104,司促,7930,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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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聲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4月25日起算,抑或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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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