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曾正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澄品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兼法定代理 謝志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怡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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