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陳怡玫律師
被 告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三五號二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士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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