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549號
TPDV,104,司促,7549,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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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育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百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陳明聲請人正確名稱究為「臺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
  會」或「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錯誤,並
  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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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