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454號
TPDV,104,司促,7454,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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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幼政即民權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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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