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83號
TPDV,104,司促,7383,2015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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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信忠(即章秀妹之繼承人)薛信義(即
章秀妹之繼承人)、薛信華(即章秀妹之繼承人)薛信民(即
章秀妹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章秀妹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薛信忠(即章秀妹之繼承人)
  、薛信義(即章秀妹之繼承人)薛信華(即章秀妹之繼承
  人)、薛信民(即章秀妹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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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