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信忠(即章秀妹之繼承人)、薛信義(即章秀妹之繼承人)、薛信華(即章秀妹之繼承人)、薛信民(即章秀妹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章秀妹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二、繼承系統表。三、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薛信忠(即章秀妹之繼承人) 、薛信義(即章秀妹之繼承人)、薛信華(即章秀妹之繼承 人)、薛信民(即章秀妹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證 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