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77號
TPDV,104,司促,7377,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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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啓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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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