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40號
TPDV,104,司促,7340,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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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永隆
      賴嘉隆(即賴冠明之繼承人)
      賴嘉玲(即賴冠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嘉隆(即賴冠明之繼承人)賴嘉玲(即賴冠明
  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賴冠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賴
  永隆,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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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