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永隆
賴嘉隆(即賴冠明之繼承人)
賴嘉玲(即賴冠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嘉隆(即賴冠明之繼承人)、賴嘉玲(即賴冠明之
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賴冠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賴
永隆,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