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35號
TPDV,104,司促,7335,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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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忠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
  及費用,請陳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均
  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並提出補正狀繕
  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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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