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26號
TPDV,104,司促,7326,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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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柏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芷庭(原名張秋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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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