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柏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芷庭(原名張秋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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