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17號
TPDV,104,司促,7317,201504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米爾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國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伍佰壹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歐米爾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國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